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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家电自然损坏,维修费谁来承担?

时间:2026-04-07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李先生租住一套房屋,合同中约定“家电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入住半年后,房内配备的冰箱突然不制冷,经维修师傅检查,系压缩机老化自然损坏,非使用不当所致。李先生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房东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并要求我自行购买新冰箱。请问,房东的要求合法吗?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因自然损耗或合理使用导致的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冰箱压缩机老化属于正常自然损耗,非您使用不当所致,维修义务应由房东承担。李先生可以向房东出示维修师傅出具的“压缩机老化、非人为损坏”证明,书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或承担维修费;若房东仍拒绝,李先生可先行维修并保留发票,之后从租金中抵扣相应金额(须提前书面告知房东);若房东以此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换新费用,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维修义务归属并要求其承担维修费。注意:合同约定不能排除法定的、因自然损耗产生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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