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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借款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4-08-30     作者:张玉莹【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并未入公司对公账户用于公司使用,而是直接用于其个人使用,到期后借款人会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法律会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谋取好处,如果达成目的并且让公司蒙受损失的行为不予以刑罚约束,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应承担的后果适用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能完全站在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思考是否构罪问题,挪用或侵占的前提是公司财产的存在,而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或控制的有形、无形的财产,或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所借资金未用于公司经营,站在公司的角度,其不会承认有该笔借款存在,亦不愿承担这份责任,就不会有公司财物,更说不上挪用公司财产或侵占的问题,该种行为要依靠民事法律来规范。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个人使用的行为暂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两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其向借款人骗得的资金在权属上是否属于本单位资金,应充分考虑。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样看,公司的利益是有补救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我们要充分考虑刑法谦抑性,若以民法、经济法、公司法等法律手段可以解决的,不宜采用刑事手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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