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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还款将房产赠与妹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25-08-07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小李因做生意资金不足,找小张借钱。碍于情面,小张借给小李3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可小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过了一年多不还款。为了逃避还款,小李竟将唯一的房产赠与其妹妹。请问,朋友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小张该怎么维权?


解答:


欠债不还恶意拖延,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小李为逃避偿还欠款,无偿转让其房产,致使小张的债权无法实现,小李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即诉请法院撤销其赠与他人房产的行为。一旦法院判决撤销他的赠与行为,则该赠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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