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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中介费“跳单”买房,客户构成违约仍需支付中介费时间:2025-11-12 基本案情 卢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遂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房源 。为此,双方签订了《客户委托购房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后,卢某应按房款的2%支付居间服务费。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带着卢某看了几处房屋,卢某最终选中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并与卖方许先生就房屋过户等事宜进行了沟通。 经核算,卢某认为给中介公司交纳6万元佣金 ,价格偏高,要求降低佣金,但中介公司不同意。过了几天,中介公司催促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时, 卢某却告知中介公司其已经与卖方许先生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且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在了解到涉案房屋的成交价为300万元后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按房款2%支付佣金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卢某在已经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后,利用此项媒介服务绕开中介公司与许先生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综合考虑中介公司前期协助双方缔约磋商的服务价值、磋商及斡旋过程、服务内容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 ,酌情判处卢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4万元。 法律分析 卢某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许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属于“跳 单 ”性质 。“跳单 ”又称“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 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规避向中介人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跳单”不仅有违诚信原则, 还可能导致 “偷鸡不成蚀把米”。《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构成“跳单”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 中介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 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 包括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让近亲属等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等形式。 第三, 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与 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 应当注意,在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情形下,委托人最终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优质的中介公司促成合 同的成立,这并不构 成“跳单”。 本案中,中介公司与卢某签订的 《客户委托购房居间合同》 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已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卢某提供了二手房买卖的信息、看房服务和交易机会,并且卢某最终选中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完全可以认定卢某接受了中介服务。之后,卢某嫌佣金价格偏高,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卖方许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中介公司要求卢某按约定支付佣金,法院自然予以支持。鉴于后续的办理网签、房屋过户等事宜,中介公司并未参与,在客观上减少了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等,故可以对双方所约定的佣金予以酌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