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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等小区公共收益,是否归业主共有?

时间:2026-02-08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小区的电梯广告、快递柜入场费等公共收益,从未向业主公示过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人员对此也含糊其词。请问,这部分收益到底归谁,业主如何行使知情权和分配权?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书面要求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相关合同。若他们拒绝或敷衍,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物业科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开账目。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公共收益的用途,例如冲抵物业费、补充维修资金或用于社区建设。若物业拒不归还收益,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收益及利息。关键第一步是联合其他业主,依法要求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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