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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区域外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要赔吗?时间:2026-07-27 【案情】 某公司就某工程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期间内,工地工人王某受工作指派将施工工具送去隔壁乡镇维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申请理赔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者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故以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遂提起诉讼。 【评析】 观点一:工人送修工地上的施工工具,系为保障施工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必要工作,与施工活动直接关联,属于“施工相关”的合理范畴。保险条款中“施工区域”的界定应以工作性质为核心,更符合保险合同保障施工人员职业风险的合同目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观点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维修施工工具需要外出,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区域外,虽然该活动与施工相关,但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空间限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涉条款系对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并非法定免责条款,不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此外,保险单中已将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纳入承保范围的,应当严格解释其适用范围,不得随意进行扩张解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建筑工程类团体意外险具有特定承保属性,承保范围以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生活区域为核心,并非与施工相关的所有行为均自动纳入理赔范畴。实践中,建筑施工活动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务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常常离开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理赔争议。第二种观点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区别,强调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边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审慎关注并充分理解该类条款的含义。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提示建筑企业在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充分评估施工辅助活动(如设备维修、材料采购等)可能产生的跨区域风险,结合工程特点和人员流动性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方案,必要时可通过特别约定条款将施工区域外与工程相关的活动纳入保障范围,以实现风险的有效覆盖,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