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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期内被征收 补偿款及损失应如何分配?

时间:2024-05-08     【转载】   来自:云南法制报

  农民租赁林地期间,林地却被国家征收,征收款、补偿款应如何分配?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 林地出租期间被征收


  口头约定,贾某将位于文山市的某林地长期出租给易某。租金一次性支付完毕后,易某在租赁的林地上栽种了李子、甜柿、石榴、桃子等果树。此后,该林地被政法部门征收,征收费用为90余万元。

  贾某与易某双方因该笔征收款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征用费归自己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果树)补偿金等归易某所有。

  易某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贾某支付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损失4万元。


  判决 租赁方获开荒增值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案涉土地已被征收,易某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无法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根据“谁开荒,谁受益”原则,易某管理、使用案涉林地期间,对林地面积的增加具有贡献,使林地价值增加,故易某应获得案涉林地开荒所得的增值部分。

  结合易某管理使用土地的年限,法院酌情判决易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中开荒增值部分费用共计8万元,其余征收补偿款由贾某享有。


  释法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费用应予支持。

  为避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农村群众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把遇到土地征收时的相关利益分割的要求或方案写进合同里,明确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方,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纠纷,也可以降低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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