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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宿住宿遭偷拍,经营者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26-07-24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小李在某网络平台预订了一间民宿,入住当晚意外发现房间内路由器上暗藏微型摄像头。小李立即报警。经查摄像头为前任住客所装,与经营者无关。经营者称“摄像头不是我装的,我没责任”,仅同意退还房费。小李因此产生严重心理阴影,能否要求民宿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答


小李可以要求民宿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宿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房间安全性负有检查义务,其在房屋交接时未对路由器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摄像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侵害隐私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李的维权步骤:第一,保留报警回执、偷拍设备照片、入住订单等证据;第二,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房源清洁检查记录;第三,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四,也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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