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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由谁担责?时间:2026-09-02 邻居赵某带着7岁的儿子遛犬时,禁不住儿子的要求,将犬只交给儿子。其间,犬只遇见李先生的女儿后突然发狂,而赵某的儿子无力控制,导致李先生的女儿被咬伤。赵某能以“小孩子不懂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赵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知道遛犬会使其成为“流动的危险源”,而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7岁儿子管控能力有限,却任由儿子遛犬,且客观上已经造成李先生的女儿受伤。在儿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赵某不得借口“小孩子不懂事”推卸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