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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老年人交通事故受伤,赔偿误工费么?

时间:2024-05-14     【转载】   来自: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伤的老年人主张理赔误工费,保险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拒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该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驾驶车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左膝关节开放性复合损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共计19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共计150日。

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财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查明,李某1962年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时年龄为60岁,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一审法院对李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予以核准,但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劳动能力和收入较在岗职工有一定差距,酌情按80%支持,判令某财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56392.26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受伤时刚满60岁,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还在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也提交了因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的认定和年龄没有绝对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据此,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期间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

因此,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的误工费,只要其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李应宏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劳动能力和收入较在岗职工有一定差距,酌情按80%计付无法律依据,应全额支持误工费。据此,依法改判某财险十堰分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61511.22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六十岁的人被返聘、从事劳务或农业生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六十周岁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比比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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