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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专利权,如何行使?时间:2024-10-14 林某、夏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都喜欢发明创造,三人共同发明一种能够无害处理垃圾的装置,并取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过了一年,林某的堂弟知道他们发明的专利,认为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便和林某签订了专利权使用合同,林某便将该专利以排他式许可的方式卖给了其堂弟。夏某和张某知道后,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那么,共同的专利权,应该如何行使呢? 律师释法 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共同享有,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专利权的共有。共有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和唯一专利权人不同,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在本案中,由于该专利由林某、夏某和张某共同创造。在三人未对该专利权的具体使用进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只能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且因许可而获得的费用应当分配给另外两人一部分。所以本案中的林某以排他式许可的方式准许他人使用该专利侵犯了其他共有专利权人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