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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将我入镜的短视频传上网,构成侵权吗?

时间:2024-11-15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王女士去吃饭的途中碰到网红正在拍摄短视频,后来王女士在手机上刷到自己入镜了,而且还没有打马赛克。王女士问,拍视频不遮脸发上网构成侵权吗?

  

       律师释法


       拍视频不遮脸发上网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谨慎处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拍摄的视频中包含了被拍摄者的肖像,且未经其同意就将其公开发布,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其次,即使拍摄的视频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没有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但如果该视频的内容涉及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名誉等,也可能构成其他形式的侵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因此,在拍视频并公开发布之前,应该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并确保视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视频中包含了他人的肖像或个人信息,应该进行模糊处理或删除。同时,也要注意不要拍摄或发布涉及他人隐私、敏感信息或违法内容的视频,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 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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