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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部分药费,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4-11-23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张女士是单位的一名普通员工。2021年,她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医疗费是由她自己垫付的。张女士问: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药费应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释法


张女士因工作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张女士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其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对于不符合以上法定的目录和服务标准但合理支出的医疗费部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司法实践中根据地域不同也存在两种不同判决方式:一种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认为工伤保险系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因此判决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一种则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目录和标准的医疗费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足,需要工伤职工自费支付,据此判决这部分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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