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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放弃社保是否有效?

时间:2024-12-15     【转载】   来自:山西法制报

王某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双方签署了7年的劳动协议,近日却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产生纠纷。王某认为,工作期间该鞋业公司并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该鞋业公司表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律师释法


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有权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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