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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时间:2024-12-26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因此,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就具备新颖性。

(1)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 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但是,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除非权利人 6个月内及时申请专利,否则,这些技术也构成现有 技术 

出版物公开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 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 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这些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也可以 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 库中的资料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也不受发行量、阅读量和申 请人知道与否的限制。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出版物,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 月31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是因使用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而不管公众得知与否。它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 换、馈赠、展示或展出等方式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 的情形,而且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的情形。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 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 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公开日以公众能够 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准。

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或电影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 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2) 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此种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但是,如果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已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且在先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被公布或公告,那么在后的这一申请即丧失了新颖性。此种损害新颖性的申请又被称为抵触申请。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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