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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因工受伤”鉴定 相关部门能拒绝工伤认定吗

时间:2025-01-08     【转载】   来自:云南法制报

秦女士同一天摔倒两次,一次与工作无关,一次与工作有关,面对秦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秦女士是否系“因工受伤”进行鉴定。由于秦女士拒绝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释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无可厚非。《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工伤具有审核的权利,而相关人员、单位具有举证、配合的义务,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据及审查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而进行是否系“因工受伤”鉴定,正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之一。

与之对应,基于秦女士一天内摔倒两次,存在摔倒与工作无关的情形,秦女士拒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正常进行审核,甚至对秦女士“因工受伤”存在合理怀疑,秦女士将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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