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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打篮球被撞骨折 谁担责?

时间:2025-02-19     作者:李文茜 夏璐 郑裕虹【转载】   来自:云南法制报

  中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的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被撞倒造成伤残,撞人的队员需要担责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学校举办的篮球赛。比赛中,正当丁某抢到球准备运球时,位于后方的梁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扑倒,造成右手受伤。经校医简单处理完后,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外伤、右侧尺桡骨骨折”。

  随后,丁某又前往医院进行了9次治疗,2023年7月,经鉴定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花费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丁某的父母认为,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了伤残,梁某存在过错。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梁某的父母均不配合,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的父母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的,受伤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根据梁某的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丁某主张梁某的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释 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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