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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欠薪条后,能以未写明姓名为由拒付吗?

时间:2025-03-19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小李在某公司做过事,某公司曾向小李出具欠薪条,付款期满后小李向该公司索要时,某公司却以欠薪条中没有写明小李的姓名,不能确定小李是否为权利人为由拒绝支付。小李问,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解答


该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合该案,该公司认为没有拖欠小李的工资,广义上属于“减少劳动报酬”,决定了该公司必须承担已经向小李付清工资或者小李虽然持有欠薪条,但该欠薪条的权利人并非小李的举证责任,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推定小李为权利人。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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