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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临时工作 能否设试用期?

时间:2025-04-27     【转载】   来自:上海法治报

  老王最近应聘一个临时工作,对方明确告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一个月。请问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设定试用期?对于工资报酬有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至于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外,按小时计酬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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