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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

时间:2025-06-10     作者:程文华【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案例]


徐师傅在一家公司打工。2025年5月18日下午,他下班后沿着回家的路线往家走。突然,有一辆小型轿车因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摩托车冲向人行道,并将徐师傅撞倒在地且从其右腿轧过去。

此次事故,导致徐师傅右腿高位截肢。前几天,徐师傅的家人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却告知徐师傅的家人, 公司虽然对徐师傅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将力所能及地给予照顾和帮助,但徐师傅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以不能申报工伤。那么,徐师傅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报工伤呢?


[解析]


公司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徐师傅在下班后沿着回家的路线往家行走时受到伤害是可以申报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明确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一是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三是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为了使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条款更具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 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 别 规 定 : “ 一 、 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 二 、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 、 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 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 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 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本案中,徐师傅是在下班后“沿着回家的路线往家走”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属于典型的上下班途中。因此次事故的责任不应当由徐师傅承担,所以,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徐师傅可以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工伤。 至于公司所说的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场所、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都是不能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工伤的申报和认定。如果公司继续拒绝申报工伤,徐师傅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工伤案件中,有关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要求认定工伤的案件并非鲜见,也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多是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对 “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解释,“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但“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 其虽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 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现实中,尽管无法穷尽列举“合理 ”,但可以尝试通过辨明“不合理”,即查找是否存在足以阻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存在来正确地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劳动者严重偏离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下班后向离家相反的方向行走,到家后又外出,或在回家途中前往第三地办理私事等,这些情形就超越了“合理” 的范围,是不能申报和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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