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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结束不同意调岗,被公司解雇怎么办?

时间:2025-06-23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樊先生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营销部工作。2024年11月,他因病住院治疗,同时按程序向公司申请了病休。今年2月底,樊先生病愈医疗期满返回公司上班时,发现原工作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他要求仍回原岗位工作, 但被公司拒绝并安排他到生产部工作, 且要求他必须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视为旷工。此时,樊先生仍坚持在原岗位签到打卡。5天后,公司作出与樊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请问: 樊先生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解答


樊先生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首先,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未经与您充分协商一致,单方面将他从营销部调至生产部,岗位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更,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据此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其从事原工作。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樊先生可以与公司进一步协商或邀请第三方给予调解,争取以和解方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若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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