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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提前返岗,可领双份工资吗?

时间:2025-07-21     【转载】   来自:鄂州市司法局、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职工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同时,是否还应支付其剩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支持“双份工资”!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法定权利,不因劳动者提前返岗而自动消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职工陈先生在工作中不幸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首次鉴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陈先生据此休养2个月后返回岗位工作。然而,在此期间,陈先生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最终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

这意味着,陈先生返岗工作的时间,实际上仍在省级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仅按照首次鉴定的2个月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于省级鉴定增加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以陈先生已返岗工作为由拒绝支付。陈先生认为,自己返岗后付出了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同时,其依法享有的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也不应被剥夺,遂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停工留薪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保障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待遇是国家和社会赋予工伤劳动者的法定保障权益,旨在使其安心治疗康复,不以实际提供劳动作为获取前提。

法院认为,陈先生在最终确定的4个月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无论出于自愿还是单位需要,均是其付出额外劳动的表现。这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其整个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的法定义务。要求劳动者在“获得返岗劳动报酬”与“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之间二选一,对劳动者显失公平。同时,用人单位在陈先生返岗时,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其返岗或告知将因此丧失剩余待遇。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单位除需支付陈先生返岗工作期间的正常劳动报酬外,还须向其支付省级鉴定结论而增加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不可剥夺性”,不因劳动者提前返岗提供劳动而自动消灭。实践中,可能存在因单位要求提前返岗、或再次鉴定结论滞后导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复工等情况。除非工伤劳动者本人明确、自愿地表示放弃该待遇,否则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不能免除。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工伤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保护”——既保障其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也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法定待遇。

鄂州中院的这一判决,清晰界定了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明确了工伤职工在法定医疗期内提前返岗的权益保障边界,为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坚实守护和公平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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