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季度结算,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时间:2025-08-09 毛友彦 (化名) 所在公司规定加班费按季度结算,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也是这样约定的。前几年,他和同事们很少加班, 因此, 对加班费什么时候发放没放在心上。可是, 最近两年,公司接到的订单成倍增加,而职工人数并没有添加, 以致于全体职工要经常加班加点才能完成生产任务。正因为如此,不少职工每个月的加班费数额都快赶上月工资了。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要求公司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加班费,但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按季度结算,必须遵照执行。 他想知道:加班费按季度结算的约定有效吗? 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按月发放加班费?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四) 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它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加班费按季度结算的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劳动法》 关于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公司应当依法按月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 公司拒绝按月发放加班费,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因此,毛友彦及其同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按月支付加班费。当然,其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