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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组织旅游期间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5-08-22     【转载】   来自:法诉E网

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2天,费用由公司承担,许先生按照公司要求参加了活动。在大家一起游览某景区过程中,许先生不慎摔倒,导致右脚骨折。请问许先生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职工集体外出旅游,属于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许先生参加该项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规定对这里的“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作了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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