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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小学生在学校操场滑倒受伤,学校需负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5-09-29     【转载】   来自:法诉E网


案例】9岁的小学生张某乘坐校车到达学校后,在下车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


分析】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学生越小,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在此案例中,9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综合多种情况考量学校的安全责任,比如校车管理方面有无尽责、操场结冰是否及时清理、到校时间是否有老师在场等。

此外,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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