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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时不慎摔伤,房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10-16     【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今年8月,常女士的丈夫在为他人装修房屋时不慎摔伤,造成左小腿骨折。而房主在向她的丈夫支付部分医药费之后, 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房主索要误工费、 交通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吗?


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房主临时聘请装修工人从事室内家装业务,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 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 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

对此,《 民法典 》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除非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否则,对她的丈夫所受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 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 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在劳务关系情形下,如果房主对于她的丈夫的摔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个人装修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工作是以劳务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标的,工作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依附性,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 如果构成劳务合同, 您可要求屋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反之,房主无需担责。 如果房主有责任又拒绝承担的, 可考虑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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