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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意外受伤 学校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间:2025-10-25 近日,福建新罗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学生家长索赔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宇(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自行前往操场活动,在抓握某运动设施时未抓牢,不慎摔倒受伤。之后,小宇自行前往保安室联系家长。家长赶到学校后告知该校老师,随后将小宇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宇多处骨折。 2023年3月 经司法鉴定,小宇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因小宇家长与校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 2025年4月 小宇家长以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由将学校诉至新罗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在受伤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本案小宇受伤是其课间自主行为所致,并非学校指示安排,且涉事运动设施不存在任何缺陷,此次受伤属于学校与小宇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同时,小宇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 依法判决 2025年6月,新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宇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学校责任的划分有明确规定,核心在于根据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举证规则与责任性质,如下图: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需由学校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担责,这一规定体现对低龄儿童的倾斜保护;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需由受损害方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且需证明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若学生被校外第三人侵权,学校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责任首先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只有在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时,经受损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因此,并非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必然担责。 法律既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也明确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保险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部分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认识模糊,认为孩子在校受伤必然与学校脱不了干系,当损害发生时未能分辨学校是否存在责任,坚持主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朋友们应理性看待家校责任,避免将“学生在校受伤即学校担责”的惯性思维带入每一次意外事件中,应与学校打好家校“组合拳”,支持学校专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