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法务 >>公司法务 >> 工作过程存在瑕疵, 公司可以扣发职工业务提成吗?
详细内容

工作过程存在瑕疵, 公司可以扣发职工业务提成吗?

时间:2026-03-11     作者:杨学友【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劳动者成功完成8套房屋的销售目标后,用人单位以其工作过程存在瑕疵,相关资料缺少客户人脸识别、部分信息缺失、流程不规范无法启动审批程序为由,拒绝向其支付提成工资。劳动者由此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律支持吗?


关联公司拒付提成工资,职工辞职索要经济补偿


2020年12月2日,赵旭(化名)入职甲公司,担任房屋销售专员。此后,双方签订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日, 赵旭入职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仍担任销售专员职务,双方签订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3年9月12日,赵旭向甲公司 、案外人某开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甲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提成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后于2024年初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1.甲公司支付赵旭2021年12月 至2022年12月提成88673元; 2.乙公司支付赵旭2022年 12月2日至2023年9月12日提成56035元; 3.乙公司支付赵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972元。

甲公司、乙公司均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其中,甲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赵旭业务提成88673元,乙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赵旭业务提 成5603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972元。


是否拖欠业务提成, 争议双方各有主张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赵旭提交 “按月记录的渠道佣金表”等一组证据,以此证明其作为8套房屋的销售顾问,圆满完成销售工作。按照公司制定提成比例计算, 其应当得到的总业务提成金额为129448元。

对此 ,甲公司 、乙公司辩称 ,其承包某项目房屋销售服务 。销售顾问的客户完成签约后, 由销售顾问将销售结佣资料提交某开发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 某开发公司将业务提成金额通过甲公司及乙公司向职 支付。 该程序表明,业务提成是按套审批后发放, 提成比例亦由某开发公司确认。 本案中, 赵旭虽对案涉房屋的签约时间、 成交价格、成交房号等进行举证,但未向某开发公司提交审批资料, 其于仲裁阶段提交的资料亦不符合制度要求。也就是说,赵旭提交结佣资料时存在部分信息缺失或文件不完整、流程不规范的情况,远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为证明上述主张, 甲公司、乙公司提交了其制定且经赵旭等签字确认的 《销售管理标准》 等证据, 证明赵旭提交的涉案材料中, 因缺少客户人脸识别、 户口页、 报备到访等材料, 不符合公司的制度要求, 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房屋销售佣金即业务提成。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赵旭主张业务提成系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业务提成的事实,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 即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及乙公司亦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乙公司主张, 其制定实施的《销售管理标准》 对结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提交完整的销售材料后需经审批通过才能启动业务提成付款工作。 赵旭能够获得的提成是职工完成推荐客户的全部流程并提供规定的完整材料才能结算的额外奖励。 因赵旭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某开发公司提交过上述资料, 所以不存在审核的前提。 赵旭连相关资料都没提交, 审核工作尚未启动,其当然不会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可能,更谈不上支付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法庭明确询问,乙公司表示如法院判决支持赵旭的主张,认可经济补偿金额为19972元。


职工已经完成销售任务,工作瑕疵不影响获得提成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赵旭作为销售顾问,确已成功推荐客户购买项目房屋,完成了促成交易的关键行为,履行了销售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在提交结佣资料时, 虽存在部分信息缺失或文件不完整、流程不规范的情况,但这些瑕疵并未从根本上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亦未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在劳动者完成核心销售任务的情况下, 不宜剥夺其获取提成的权利。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应向其支付各自劳动关系期间的提成款项。

关于提成金额,甲公司、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予陈述, 亦未举证证明业务提成计算方式。而赵旭对于提成金额的陈述具备合理性, 一审法院采信其相关主张。 但是, 考虑到赵旭确未按照用人单位制度规定提交完整的审批资料, 且该行为势必对交易、审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其提成金额。鉴于乙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且导致赵旭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 一审法院判决: 1.甲公司支付赵旭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提成84000元; 2.乙公司支付赵旭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9月12日提成53000元;3.乙公司支付赵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972元。

甲公司、 乙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在赵旭提供的结佣资料未达到 《销售管理标准》 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否向其支付销售提成工资。

对此, 甲公司、 乙公司主张赵旭提交的审批材料中缺少人脸识别、户口页、报备到访等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 因此,无需向其支付房屋佣金。 但是, 结合本案基本事实与证据分析, 公司的相关流程规定, 目的是避免职工将自行到访的客户归为其带访的客户, 进而主张业务提成, 该流程系公司内部管理程序性要求。 实践中, 公司在设定相应流程、 条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因要求过度严苛给职工或客户带来负担或障碍。

在职工已完成核心劳动义务, 成功推荐客户购买项目房屋后, 因个别客户不配合进行人脸识别、 提交户口页等与购房无关的验证流程导致其无法获得 佣金, 属于公司将其内部管理的风险转嫁于职工承担, 显然对职工有失公平, 属于对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不合理限制。

本案中, 甲公司、 乙公司对案涉8套房屋成交的事实无异议,其仅以缺少部分资料为由拒付所有对应房屋的业务提成,显然对赵旭不公平。况且, 一审法院已考虑到赵旭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相关情况, 在核算提成佣金时进行了适当调减, 相关酌定金额并无不妥。

二是赵旭以未及时足额支付提成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 甲公司、乙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 业务提成的客观事 实,其虽抗辩并不存在恶意,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是因公司的相关制度存在不利于职工的困难和障碍, 与职工提供劳动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且与公司制定有关提成制度的初衷存在不相符。

鉴于甲公司、 乙公司未及时足额向赵旭支付有关争议提成属实,赵旭对此并无过错与不当,考虑到本案不存在可免除甲公司、乙公司应支付赵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客观原因,公司的抗辩理由当然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