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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其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6-07-02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在退休后返聘到原单位或应聘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动生产,发挥余热。在此情况下,他们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若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享受工伤待遇?本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解析。


案例1】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在电焊工岗位工作20多年的老张,退休后到一家公司重新做起了电焊工。公司要求他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给付劳动报酬 。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公司特别说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老张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评析


为使超龄劳动者“劳有所得、权有所护”,人社部等5部门印发并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明确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 。因此,这种“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称为 “不完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目前的用工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 和劳务关系三种,并分别适用劳动法、《暂行规定》 和 《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实行考勤、奖罚,按月固定发薪,那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完全劳动关系”。

本案中,由于老张需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不完全劳动关系”,而非纯粹的劳务关系,公司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障老张的基本权益。


【案例2】

超龄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江某是一位技术骨干。2026年6月退休后,某公司邀请他前去担任技术指导,每周只需上4天班。江某同意入职该公司,但想弄清楚: 双方要不要签订一个书面协议? 自己可以享有哪些基本权益?


评析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为避免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争议,《暂行规定》 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该书面协议中应当载明用工期 限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同时,《暂行规定》 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休息休假方面,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若安排其加班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在工伤保障方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案例3】

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 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年满60岁的王某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入职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工作。期间,王某接受超市日常考勤和奖罚,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上个月的一天,王某在整理货物时被从货架上掉落的物品砸伤,入院治疗10多天。当他提出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超市认为双方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不存在工伤一说,况且之前也未买工伤保险,故拒绝进行工伤赔偿。那么,超市的说法对吗?


评析


《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本案中,由于王某要服从超市的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 “不完全劳动关系 ”,应当适用 《 暂行规定》。因此,王某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认定后,由于超市没有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王某可以比照工伤待遇标准要求超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4】

遭遇用人单位侵权,超龄劳动者有哪些权益救济渠道?


年满60岁的老李曾是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教学管理经验丰富。2026年1月退休后,他入职一所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日常考勤和岗位管理等。可是,该学校经常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那么,面对拖欠工资的情形,老李该如何维权呢?


评析


《暂行规定》 明确将超龄劳动者因基本权益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和劳动监察的范围。《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在基本权益被侵犯时,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 《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条件、 程序和时长, 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超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投诉, 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 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对于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其向超龄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人社部门应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 老李面对学校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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