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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无加班费,离职能否追索?

时间:2026-08-12     【转载】   来自:上海法治报

  小张和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加班费,所有加班通过调休弥补”。请问当初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小张能否在辞职后向单位追索之前的加班费?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该法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与小张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仅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小张的工资报酬权,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既然当初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无效,小张当然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小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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