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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高中生在校踢球时受伤,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6-03-18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李先生17岁在读高三的儿子在午休时与同学自发组织足球赛,带球进攻时被对方防守同学铲球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夏先生认为对方动作过大应赔偿,学校未安排老师在场监督也应担责。对方称属正常竞技,学校称午休自发活动与校方无关。请问,校方的责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对可能的损害应有预见。17岁学生具有多年踢球经验,自愿参加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若能证明防守同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犯规、动作危险超出正常竞技),则可追究其侵权责任;否则,正常竞技中的意外伤害,参与者不承担责任。关于学校责任,若事发于午休时间、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场地设施安全且平时已进行安全教育,则学校可能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建议夏先生收集医疗记录、费用凭证、事发经过证据,若认为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可起诉要求赔偿;但需注意,自甘风险情况下获得赔偿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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