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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取消录用, 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6-03-25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小李经人介绍与公司老板谢某认识。 此后,谢某邀请小李入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今年2月7日, 通过公司面试考核,小李从原单位离职并开具了离职证明。 公司与小李约定, 让小李2026年3月16日到岗上班, 月薪为1.3万元。 但是, 3月15日, 公司通知小李不再予以录用。

请问: 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可依法向其主张损失赔偿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合同虽成立但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撤销,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贯穿于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

首先,小李与公司已进入实质性缔约磋商阶段。结合小李应聘公司岗位并通过面试的情形,可认定双方就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核心事宜已达成初步一致,故小李有充分理由信赖双方将按约定建立劳动关系,并为此等待公司安排入职。

其次,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先合同义务。公司在与您就入职事宜达成初步共识后,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亦未以正式书面形式告知您变更或取消录用的决定,该行为明显违背了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其三, 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您的信赖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 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您入职时的等待时长、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公司的过错程度、您为签订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及待业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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