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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还能享有工伤待遇吗?时间:2026-03-26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3年7月,廖某在一家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质检安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16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一直在为廖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7月公司停产,廖某待工在家。 2024年3月,廖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23年7月须对廖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4年10月,廖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后因廖某与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廖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11月,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廖某与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 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廖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 一方面,公司停产后未再安排廖某上班,亦未依法组织廖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廖某未能及时得知其患有职业病;另一方面,公司停业期 间亦导致廖某客观上难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由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之规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廖某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 经核定,廖某应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60396元。由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廖某支付该费用。 法律分析 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 》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最终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相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受伤职工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其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工伤待遇的资格和权利。故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