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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时间:2026-04-15     作者:张兆利【转载】

小强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近期,因企业利润下滑经营困难,公司经协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当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以他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为由予以拒绝。请问: 公司的答复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公司的答复有违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支付条件和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条件和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因此,只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就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拒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 本案中,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以上规定情形,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指出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契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援金而拒绝或剥削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接济金。”

本案中,你是应公司要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法律并没有将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待遇设定为劳动者只能“二选一 ”的待遇, 两者本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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