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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休时主动清理机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时间:2026-04-28 今年三月份, 有一批货要的很紧急,为了能节省时间 , 使下午可以更快 、更好进入生产状态, 不耽误整个生产线的运行, 小陈在公司规定的午休期间主动清理机台。 可是, 他的右手无名指在清理机台过程中不慎被刀片划断致残。请问: 在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公司能以小陈是个人自愿行为拒绝给予工伤待遇吗? 法官解读 公司不能以小陈系自愿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工伤待遇,即小陈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公司需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对你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之对应, 基于你是在工作场所内遭遇伤害,能否构成工伤,取决于你是否符合 “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 的要件。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三 )》( 人社部发〔2025〕 62号) 第一条、第三条分别指出: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的认定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 加班时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 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本案中,虽然午休期间不是公司的正常上班时间,但你之所以主动清理机台,是为了下午能节省清理时间,更快、更好进入生产状态,不耽误整个生产线的运行,构成 “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当属 “工作时间”内。此外,你的清理行为虽非公司所安排,但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客观上也能为公司生产带来便利,构成“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属于“因工作原因”。 因此,你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