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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时间:2026-05-03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4)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许诺销售的行为地,是指广告行为、陈列行为或者展出行为的所在地。通过网络发布的许诺销售行为,以发布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实施地。

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则仅侵权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制造地、销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若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将销售者与制造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在销售地起诉,从而规避制造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是原告常用的诉讼策略。在侵权行为地有多个的情况下,原告一般会尽量避免选择被告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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