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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时间:2026-05-04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和五千年中华文明史,在不同的地域积淀形成了成百上千种具有典型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如龙井茶、茅台酒、绍兴酒、金华火腿、北京烤鸭、德州扒鸡、新疆哈密瓜等。

这类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不是或不主要是以商标,而是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这也是我国许多传统名、特、优产品形成的过程,消费者将这些产品所拥有的品质、质量、声誉及其他特征与其原产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由于我国以往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的制度的欠缺而使这类产品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假冒商品泛滥,使事实上大量存在的地理标志产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造成地理标志的滥用。其结果:一方面是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使传统上久负盛名的真正地理标志产品被混同、假冒,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在国际贸易中因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受害者面对侵害束手无策。

如绍兴酒,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前其海外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中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非正宗的“绍兴酒”占有;又如前几年,许多非龙井茶产区的经营者大肆仿制龙井茶,致使龙井茶市场鱼目混珠,既损害了龙井茶的声誉,又损害了龙井茶茶农和龙井茶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原产地域内的某个企业、甚至被原产地域外的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域内真正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的垄断。

由于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不合理注册,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商标侵权纠纷,而我国一些企业,也因不知情或缺乏法制意识而使用外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如“香槟”酒,是以法国香槟省的地域名称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名称,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可是前几年,在中国的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标有“香槟”字样的酒,从而发生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体系来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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