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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

时间:2026-05-18     作者:田英君【转载】   来自:法诉宝

基本案情:


小莉于2020年4月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1月至7月小莉休产假。小莉的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标准。小莉向事务所要求补齐工资,未获同意。于是,小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事务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依托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工会调解员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释明生育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让事务所明确自身的补足责任,也让小莉清楚差额核算的法定依据。之后,调解员耐心组织双方逐项核对数据,针对产假天数的争议,调解员结合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协调双方就产假天数达成共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通过置换仲裁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切实落地。


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同意,事务所一次性向小莉支付生育津贴差额。该调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


案件评析: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有利于女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是推动社会公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小莉休产假前的实际工资高于事务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导致生育津贴低于其应得工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调解员在处理此案时,帮助双方厘清责任边界,不仅维护了小莉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用人单位正视自身的法定义务。该案的妥善解决,提示用人单位需强化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准确理解并履行生育津贴差额的补足义务,建立健全生育相关薪酬核算制度,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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