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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调岗不成后被开除,女职工如何维权?时间:2026-05-18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9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王女士担任某项目部的人事行政主管。2024年8月,王女士怀孕并向公司报备。之后,公司要求王女士到另一个离家较远的物业项目去工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直接发出调岗通知书。王女士考虑自己处于孕期,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也没有再协商或提出异议。2024年11月,公司以旷工为由向王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律师对王女士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从保护孕期女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王女士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并帮助王女士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目前,王女士平稳度过“三期”,回到公司原岗位继续工作。 案件评析: 国家以立法形式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核心是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和生育权,严禁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变相让女职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