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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制”的职工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6-05-18     作者:张天鹤【转载】   来自:法诉宝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女职工小林入职某美容工作室担任美容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月,小林从工作室离职,离职结算工资时双方对薪酬标准产生分歧。美容工作室认为小林属于“学徒”身份,薪酬结构为“底薪1000元+10%会员提成+20%劳动业绩提成”,并提供内部业绩表证明其10月、11月工资应当为2397.24元和454.7元,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小林于12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欠薪,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律师帮助小林细致梳理证据材料并明确了办案思路,切实维护小林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最终,劳动仲裁作出终局裁决,工作室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林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美容行业是女职工较多的领域。当前,一些行业存在如“学徒”等用工方式。但是,无论用人单位如何定义工作岗位,都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美容工作室主张小林是学徒,工资标准应按照“1000元底薪+提成”模式来计算。但是,按照该计算标准小林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按照行业惯例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合法。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薪酬结构,若因此导致实发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需要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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