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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公司就可以随意调整职工岗位吗?

时间:2026-05-25     作者:廖春梅 法官【转载】   来自:法诉宝

近日,小唐所在公司为了安排其他人顶替她的工作岗位,以其与她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她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要求她必须接受调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唐能否拒绝调岗?


法律分析


小唐有权拒绝公司滥用调岗权的做法。《就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1条确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之对应,用人单位行使包括与劳动者自主订立劳动合同、自主变更劳动合同、自主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用工自主权,必须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前提, 必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滥用。

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效力来说,应当具体审查相应调岗行为是否同时具备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所谓必要性,主要是指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如内部结构调整、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导致不得不进行岗位调整;所谓正当性,主要是指调岗的目的、动机正当,不得带有侮辱性, 不得以此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辞职等;所谓可行性,主要是指劳动条件有利于劳动者,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能够胜任。

结合本案,虽然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但由于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安排其他人顶替小唐的岗位,即具有不正当性, 且并非“生产经营所必须”。正因为如此,公司利用“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这一约定,纯属是为了免除其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她的权利。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相应约定从一开始时起就对她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亦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她服从调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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