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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墙石材脱落致人受伤,责任谁担?时间:2026-06-09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墙干挂大理石脱落致人损害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1日,63岁的王某受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舟山市普陀区海天大道沿线从事路面护栏修缮工作。午间休息时段,王某用餐结束后,站在涉案小区沿街商铺外侧的连廊区域,与身旁工友闲聊。突然,王某头顶连廊外立面的干挂大理石毫无征兆脱落,厚重的石材直接砸落在王某身上,造成其身体受伤。 旁边的人立即拨打报警与急救电话,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存在背部挫伤、胸椎压缩性骨折等伤情。为治疗伤病,王某先后住院6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7942元。 事故发生后,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各方分歧较大。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以及涉案商铺的业主傅某、周某一并诉至普陀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42元。 涉案物业公司辩称,案涉连廊属于商铺外延附属部分,归对应商铺业主或承租人使用、管理,不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其从未向商铺收取过物业费,既没有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也不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 商铺业主傅某、周某则认为,楼栋外立面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外墙检修、隐患排查、日常养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本就是物业公司的专属职责,两名业主无任何过错,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坠落伤人的干挂大理石属于小区整体外立面组成部分,和楼栋墙体融为一体,归属小区整体配套设施,并非案涉商铺所独有。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未收取物业费、无需担责的说法,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全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外立面附属设施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日常管理义务,不能以是否收取局部区域物业费作为免责借口。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警示提醒义务,故推定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王某伤情、住院时长以及当地赔偿标准,判决物业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8542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在小区日常管理中,外墙、连廊外挂石材、外立面装饰构件等设施,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安全管护义务覆盖小区全部区域,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物业公司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对此,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楼栋外墙、连廊、广告牌、外挂石材等高危部位开展全方位检查,及时修复松动、老化、破损构件,从源头杜绝坠物伤人事故。与此同时,沿街商铺业主需主动配合物业开展检修工作,市民出行尽量远离老旧墙体、连廊下方等危险区域,多方协同守护人身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