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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员工能要求单位支付差额吗?

时间:2026-06-17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张星在某学校当老师,去年生孩子休产假后领取了5个月的生育津贴。今年她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学校支付其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请问,学校应按照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她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据此,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已经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所以,学校应当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差额。

部分企业为了管理方便或降低用工成本,将工资设计为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且只以基础工资为标准购买社保,导致产假期间女性职员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正常工资。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法规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女职工生育子女不仅是其个人及家庭的责任,亦是社会的责任。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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