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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城镇户口后,能分老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时间:2024-12-07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小芳小时候,一家人都在农村生活,家中土地为父母所有。父母相继去世后,小芳于1999年转为城镇户口,哥哥在老家务农。去年老家进行土地征收,哥哥表示,只有他是补偿对象,补偿款小芳没有份。小芳问,哥哥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人应得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村民承包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林地除外),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村民遗产范围,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村民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征占所产生的补偿款应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死者对于征地补偿款不享有民事权利,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经营收益,亦不能按照继承法律关系处理。

小芳已于1999年将户口迁出,并转为城镇户口,因此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与小芳无关。小芳的父母在征收前已去世,因此征收补偿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喻律师(双证律师)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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