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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受阻可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时间:2024-12-0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然而,作为邻居的张某和李某却因为建房起了纠纷,对簿公堂。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村村民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 情 张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张某计划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房屋,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李某得知消息后不同意张某建房,多次与其发生争执。2023年6月,张某开始施工后,李某以张某建房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家房屋有影响等为由阻止张某施工。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对自己建房施工的阻挠行为,并赔偿停工损失59800元。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主张原告张某建房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采光排水、危害其房屋地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原告张某已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李某仍然认为原告张某房屋的修建损害了其基本的相邻权益,可以依据行政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李某阻挠原告张某建房施工,构成妨害,原告张某主张排除,于法有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停止对原告张某修房的阻挠行为。 原告张某为建房租用了相关设备,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建房的妨害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原告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但原告张某在建房之前就已经清楚知晓与被告李某就其建房问题存在长期的矛盾纠纷,在被告李某阻挠施工、相关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张某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而非让设备闲置放任损失扩大。且原告张某针对被告李某的阻挠行为所实施的反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故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不当行为,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条款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其有权要求排除对其物权构成的妨害。在盖房过程中,如果遇到他人妨害施工进度等情形,权利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请求排除妨害。 邻里之间应当彼此尊重,互利互让,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应考虑他人,遇事及时沟通,共同营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