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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24-12-16     作者:陈杰钢【转载】   来自:西部法治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取消录用岗位,劳动者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11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用人单位被判赔偿劳动者损失1万余元。


  案情


  朱师傅是一名汽车司机,得知被告某公司招聘司机后便前去应聘。经面试,某公司人事部门向朱师傅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薪资、劳动合同服务期、社会保险缴纳等具体事项,并要求朱师傅在6天以后来公司报到。朱师傅表示同意。

  但在报到前一天,某公司通知朱师傅延迟入职。而此时,朱师傅已经完成医院体检,并在原单位办理离职,转出了养老保险关系,为入职做好了准备。一个月后,朱师傅被通知取消入职。于是,朱师傅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上载明的工资标准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以及体检费等。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当事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积极磋商和准备。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朱师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入职要求等,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被告擅自取消录用岗位,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且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原告从原单位离职,被告取消应聘岗位导致原告从有收入的状态到无业状态,产生了失去工资收入的损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3个月工资损失、体检费予以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未央宫人民法庭杨金翠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而原告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救济受损权利。被告作为企业违反诚信原则,随意取消招聘岗位,构成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收入减少等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金翠说。

  诚信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录用,但用人单位在录用方式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合理信赖。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如果遭遇此类事情,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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