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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限 是否符合规定?时间:2025-01-24 小吴最近应聘入职一家公司,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了小吴的每月工资数额,但试用期工资需要打八折。小吴问: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和小吴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符合规定。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