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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过错,举证责任谁担?

时间:2025-04-09     【转载】   来自:法诉宝

行人坠入窨井受伤的案件中,被侵权人(行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请问,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吗?如果侵权人无法举证,就不能认定被侵权人有过错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损害发生后,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由其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即侵权人能证明行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当然这个证明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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