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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不同意签订合同的劳动者 应否给予经济补偿?

时间:2025-04-23     【转载】   来自:湖北法网

某公司招用的一些农民工,因为怕扣缴社保费,就不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拖就是好几个月时间。由于公司急需用人,公司也就没强求签约。眼下,劳动行政部门开展执法大检查,公司准备让这些农民工立马走人。请问,公司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在一些农民工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一拖数月,这属于违法用工。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仅要纠正自己的违法用工行为,即应当书面通知几个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必须依法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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