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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写有“无遗留问题” ,还能索要欠薪吗?时间:2025-05-14 张女士从公司离职时,公司向她出具一份离职证明。此后,她发现公司未与她协商确认,即在离职证明里加注了“双方无遗留问题“的字样。当时,由于她没有注意,便在离职证明上签了字。现在,她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欠薪,公司却以她已认可双方之间“无遗留问题”为由,否认存在欠薪的事实。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向公司索要欠薪? 法律分析 根据张女士讲述的情形,可以确认其有权向公司索要欠薪。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离职证明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离职证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结合本案,虽然公司就离职证明的内容具有独立的确定权,无需事先得到张女士的认可,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随 心所欲,甚至以此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而是必须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以“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为限,其未与柳絮絮协商确认,私自在证明中另行加注明“无 遗 留 问 题 ”字样, 不仅超出对应内容且违背了仍存在欠薪未处理的事实。 因此 , 即使 张女士在离职证明上签了字,也不等于双方就“无遗留问题”具有合意基础,不代表双方已经就欠薪 做出了断。(颜东岳 法官) 喻律师团队,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